Tag:文化創意(Cultural
creative)
有關文化創意之意涵以下從其概念框架與範圍、文化創意與文創產業發展相關法制與範圍等進行說明如下。
一、文化創意(Cultural
creative)概念框架與範圍
(一) 根據Harley(2005年)的研究,「文化創意」之概念框架,包括六個構面:
1.
創意世界(Creative world)--探討創意生態(Creative ecologies)。
2.
創意個體(Creative identities)--討論個人的理念(ideas)、才藝展示(talent)、經驗(experience)與作品(work)。
3.
創意實務(Creative practices)--著重於與教育、藝術、媒體的合作訓練
4.
創意城市(Creative cities)-分享文學、經驗。
5.
創意企業(Creative enterprises)--討論藝術與商業的結合以及政策,企業可以在其中發掘到不少具有商業價值的創作意念。
6.
創意經濟(Creative economy)--包括評論創意產業在知識經濟(knowledge-based
economy)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 《2008世界創意經濟報告》提到,文化創意包括想像力,是一種產生原創觀念的能力,以及能用新的方式闡釋世界,並用文字、聲音與圖像加以表達。
二、文化創意與文創產業發展相關法制與範圍
(一) 法制規範
依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總統令)制定公布我國文化創意及文創產業發展之相關規範。
第一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法制研訂宗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法制研訂宗旨):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二)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文壹字第09920200354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文創字第10330059511號令修正發布(張淑惠)
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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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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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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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覺藝術
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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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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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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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樂及表演
藝術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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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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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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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資產應
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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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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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註: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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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藝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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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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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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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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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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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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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播電視
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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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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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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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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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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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1、 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公開傳輸或發行。
2、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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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廣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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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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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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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產品設計
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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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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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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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視覺傳達
設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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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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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1、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括「商業包裝設計」,但不包括「繪本設計」。
2、 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品、民生用品、伴手禮產品等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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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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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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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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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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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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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建築物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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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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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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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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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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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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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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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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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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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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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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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產值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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