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時代來臨,面對傳播更為容易的數位內容,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的概念應運而生,這是一種用來保護數位內容使用的管理機制,透過加密認證等過程確認使用者是合法使用數位內容,透過在文件上加浮水印、限制使用時間、使用載具限制、透過取得授權等方式來保護數位內容。
根據工研院的定義,DRM是一種數位資料的保護管理機制,其提供影像(JPEG、TIFF...等)、音訊(MP3、WAV、WMV...等)和視訊(MPEG-1、MPEG-2、MPEG-4...等)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數位內容的加密,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的版權歸屬,確保原始內容的完整性;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甚而提供包括數位內容之下載權限、使用次數、使用者權限等,避免不必要的數位資產損失。
DRM權限的表達是以分權方式進行,將組織、內容、權限分為三個獨立運作的機制,以完成各種可運作的商業機制。在組織上是以人為結構,如授權者、被授權者等;內容方面以著作為結構,如:來源、版本等;權限部分以授權項目為結構,如:使用條件、合約範圍;在結構上,一般則會以XrML(eXtensible rights Markup Language)或ODRL(Open Digital Rights Language)來定立標準,但不脫離分權的精神。(李彥璋,2006)
圖片來源:李彥璋(2006)。電子書的守門員-談DRM 的保護機制。
在數位版權管理機制中,最重要的兩個概念為加密機制(PKI機制)與描述語言(XrML)。金鑰管理系統(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被公認為目前解決上述資訊安全需求最成熟之方案,可同時解決資料之隱密性、身份鑑識、訊息完整性…等問題,每個身分都有一個公鑰與一個私鑰,公鑰存放在認證主機中,主要用來加密與驗證;私鑰則存放在個人晶片中,用來簽章與解密。XrML則為國際標準組織作為數位版權描述語言標準,它能提供數位化內容的DRM、Metadata、內容管理、內容傳遞及安控等服務,並成為各式媒體的內容版權管理標準語言,例如電子書、數位出版、數位廣播、音樂、影像、數位電影服務、數位電視服務等。目前已有如:Microsoft、Adobe、SONY、HP和Xerox及一些著名出版商採用。(程蘊嘉,2005)
DRM功能與模式應用一般分為3個階段,從電子出版品的產製,上架後進行出版品權限保護,並在業務系統上進行線上購買與下載服務。讀者經過身分驗證與權限檢驗後,就可進行電子書/樣書的閱讀,甚至可進行版權交易的業務。其模式有下列八種(李彥璋,2006):
(1) 一次性買賣模式:授權給讀者,供下載永久性內容。
(2) 訂閱模式:採用預付方式,以定期出刊方式,自動通知使用者進行下載。
(3) 贈閱/試閱模式:採用免費閱讀的促銷方式,透過DRM 機制自動收集使用者閱讀狀況,以整合到客戶服務管理(CRM)的應用面。
(4) 租賃模式:採用限時、限量或限次等方案,整合扣點數或租借方式,提供閱讀服務,因為有閱讀期限的限制,可降低讀者的購買成本,有提升閱讀率的效果。
(5) 網路書店模式:販售電子書的管道之一,主要整合貨品上架、消費瀏覽與金流扣款等機制。
(6) P2P 模式模式:供使用者任意下載,不需要認證,但自開啟後,一定天數後文件會自動銷毀。
(7) 數位圖書館模式:以出借與還書方式,因為書歸還後,才能再借出。
(8) 個人出版模式:把個人的文章合集,進行出版,加速有才華的作家誕生。
圖片來源:李彥璋(2006)。電子書的守門員-談DRM 的保護機制。
綜而言之,DRM之興起主要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或是保護機密內容,同時也滿足作者、出版者與讀者三方面的期待。對出版者來說,DRM可以管理分配作者和出版者之間的產品利益;對作者來說,能確保其智慧財產轉為收入;對讀者來說,能取得有品質的數位內容,且數位內容產品(如電子書)的售價亦會比紙本書便宜。透過DRM的保護機制,不僅刺激數位內容的生產,也帶動數位出版的新商機。(張如瑩)
參考資料:
工業技術研究院(2008)。數位版權管理技術。網址:http://www.itri.org.tw/chi/tech-transfer/04.asp?RootNodeId=040&NodeId=041&id=3323。上網日期:2009年3月30日。
李彥璋(2006)。電子書的守門員-談DRM 的保護機制。在陳碧鐘編著,2006出版年鑑(頁369-374)。臺北市:新聞局。
程蘊嘉(2005)。DRM數位版權管理與圖書館。全國高中職圖書館電子報,15。網址:http://140.111.115.88/epaper/epaper15/圖書館新知全文.htm。上網日期:2009年3月30日。
同時滿足作者、出版者與讀者三方面的期待?
回覆刪除對不起,同時身為作者和讀者的我,不管怎麼看,DRM都只有滿足了『出版者』的期待。
我不能持續擁有這個作品的實體,我只能『租用』這個作品的『使用權利』。
也就是說,我只能在一個特定的時間裡面,使用這個作品有限的次數。
而且不能分享、複製、引用。
至於作者在這樣的生態當中,依舊是被剝削的;作者不能擅自分享自己的作品,自己的作品必須要為了『出版者的權益』而放棄自由分享,或是使用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
版權這東西只是維護了出版者的權益,反而卻損害了作者和讀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