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

簡介與定義
數位內容產業涵蓋面極廣,目前尚無統一定義,在參考世界各國看法後,我國將數位內容定義為:「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
日本的數位內容白皮書定義:數位內容係指將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以數位型式紀錄並整合運用,同時也包括處理/使用數位內容的產品(將資料轉換呈可使用狀態之軟硬體),以及提供創造與利用數位內容環境所需的服務。
以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的官方定義來說,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 係指將圖像、文字、影像、語音等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務(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民92) 。這個定義包含了處理及使用數位內容所需的產品,以及將數位資料轉換成人可以使用的軟體、硬體,且提供創造與利用數位內容環境所需要的相關服務。
數位內容產業
數位內容產業事實上包含十分廣泛在這個數位內容範疇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內容」本身,例如圖像、文字、影像、影音,都是一個個的數位素材,還沒有經過整合組織,所以需要透過資訊科技的轉換,亦即透過適當的軟體與硬體配合,將數位素材轉換成有意義的數位內容,包括電腦動畫、遊戲軟體、影音內容、學習內容、行動內容等,這些都是數位內容產品。,下圖(圖一)清楚的呈現出整個數位內容產業的範疇:

數位內容產業範疇
依照領域別可分為數位影音應用、電腦動畫、數位遊戲、行動應用服務、數位學習、數位出版典藏、內容軟體、網路服務等。由於數位藝術產業亦為全球新興快速成長產業,故在原有八大數位內容產業領域外建議予以加入,使數位內容產業範疇更為完整,在我國產業推動上也易形成群聚與群力效果。各數位內容產業範疇如下:
(1) 數位遊戲
 (2) 電腦動畫
 (3) 數位學習
 (4) 數位影音應用
 (5) 行動應用服務
 (6) 網路服務
(7) 內容軟體
 (8) 數位出版典藏
 (9) 數位藝術
而台灣要成功發展數位內容,關鍵要素在於「資源整合」,必須要結合各相關產業領域共同開發產品(圖書漫畫、電影、遊戲、動畫、玩具、觀光旅遊等),才能建立優勢並獲利。由於台灣都屬於中小企業,同業間缺乏整合能力,致產業規模一直無法拓展,較難爭取國際大型業務;政府在推動數位內容產業時特別加強各領域間的合作,如動漫畫及週邊商品廠商合作、遊戲與動畫領域、動畫與行動領域等,發揮群聚效應,經由集中資源方式提供研發補助、國際合作及國發基金投資等,選出數位遊戲與電腦動畫為重點發展項目,透過資源整合,以策略聯盟共同對外爭取國際業務。(郭于嫙)

參考資料:
陳雪華、項 潔(2005)。數位內容產業與數位典藏。21世紀數位圖書館發展趨勢。台北市:文華。
賀秋白(2004)。數位內容產業與出版產業之範疇比較。台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157-176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08)台灣數位內容年鑑精華版.2008。台北: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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