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數位著作權 (Digital Copyright)

數位內容可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對於數位內容的定義係指將圖像、文字、影像、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務。而數位著作權指數位資源所包含之智權的著作權部份包含著作權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在數位的環境中,只要涉及著作的利用,通常都是以授權的方式來取得數位著作的利用權。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 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從條文文義解釋上可以了解,著作權人擁有相當大的權利,當著作權授權的契約內容不明確的時候,會被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在著作權授權的情形,授權範圍、內容、期間、利用方法等,都必須要特別注意。(吳姵瑩)

參考資料:
顏雅倫、賴文智(無年代)。數位著作權-電子書與電子資料庫的著作權爭議()。網址: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77,&job_id=2868&article_category_id=807&article_id=2862。上網日期:2009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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